2016青海高考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2016-06-21 16:48:51来源:网络

  十三、信息管理和公开公示

  45.高考招生录取信息主要包括考生个人信息,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监考人员、巡视员,考试、评卷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考生志愿、招生录取信息,以及有关招生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等,未经正式发布之前受国家有关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各相关部门应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严守管理权限,确保考试招生录取信息安全保密、准确可靠。

  46.考生志愿信息由考区招办负责收集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实行全省同一天提交到省招办(另文通知)。严禁考区招办之外的任何单位或人员(包括中学信息管理人员)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收集统计甚至泄露、操控、篡改考生志愿信息,确保考生志愿信息绝对安全。

  47.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十四、违规行为处理

  48.对高考报名资格、加分资格等造假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严肃处理。对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9.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五、附 则

  50.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51.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52.本《实施细则》由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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