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钦州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简章

2017-06-06 17:41:00来源:网络

  第六章 学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勤工助学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费收费办法:实行学分制,先按学年预收、按学分结算。

  1.学费标准:农学类专业按3780元/年的标准收取;文学、教育学类专业按4165-4200元/年的标准收取;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按4590-4600元/年的标准收取;艺术学类专业按10625元/年的标准收取。以上为2017年的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最终以物价部门批文为准。

  2.小学教育专科专业(三年制,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

  3.中波合作电子信息工程本科专业教育项目前三年学费标准为25000元/年,第四年选择出国的学生由波兰华沙理工大学按有关学费标准收取(2016年4000欧元/年,仅供参考);第四年选择不出国的学生可留在本校继续学习,学费按4590元/年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 奖助学金、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办法及其他报考的参考信息,详见“钦州学院2017年普高招生介绍”。

  第七章 学历、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五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钦州学院。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学校颁发由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结业者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八章 联系方式及网址

  第二十六条 招生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广西钦州市滨海新城滨海大道12号 邮政编码:535011

  咨询电话:0777-2804088、2804188

  监督电话:0777-2808021

  学校网址:http://www.qzh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qzuzs.university-hr.cn/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办法若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钦州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执行的时间范围为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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