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

2017-05-24 13:47:00来源:网络

  第七章 收费标准与退费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一、收费标准

  各专业的学费按照闽价费〔2012〕356号和闽价费〔2013〕185号批文核定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般专业收费标准为6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为7200元/生·年;中外合作项目专业收费标准为18000元/生·年。

  二、退费办法

  根据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退费办法为: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读的,当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当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当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当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被开除学籍的,当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八章 奖、贷、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六条 在校生可按学年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新生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表彰奖励。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综合采取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学费减免、校园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生源地助学贷款等经济帮扶措施,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贫困辍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没有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参与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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