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

2017-05-24 13:47:00来源:网络

  第二章 学历与学制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

  第七条 学校高中毕业起点的学生学制为三年。

  第八条 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毕业生,由学校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对校长办公会议负责,主要职责为: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制定发布学校招生章程,协调处理学校录取工作中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并按有关规定查处在招生工作中违纪的当事者。

  第十二条 学校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的“十二条禁令”,并通过招生网(www.fjys.edu.cn)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电话、录取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2017年我校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在录取期间若未完成招生计划,根据各省公布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福建省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管理机构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新生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制定的2017年招生录取政策和纪律,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在福建省内,实行“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模式”录取。在福建省外,各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即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按分数排序依次录取到第一专业,如第一专业录满,依次录取到第二、三专业,以此类推;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已录满,有填写“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

  学校在录取新生时,如遇同分情况,根据语文、数学、英语和综合的科目顺序,按单科成绩排序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除学前教育专业免费师范生外,学校的其他专业新生录取不设性别限制。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新生,身体健康状况方面的要求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其余均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将档案退回其生源地。

  第二十一条 由于福建省内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证,体检根据《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通知执行,因此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应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上述体检要求填报志愿。

  因身体条件不适合今后从事教师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师范类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要求转专业的,按《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招生工作纪律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2017年招生期间,学校成立招生监察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并负责监察进档考生调配、新生录取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2017年招生期间,学校设立招生录取举报、投诉电话(电话号码为0591-83457935),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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