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延安大学招生简章

2017-05-22 16:48:00来源:网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江苏省普通类专业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江苏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苏招委〔2017〕1号)及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录取规则为先满足等级、后按分数排序。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三条 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四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如果上级部门或陕西省物价局调整当年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以延安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宝钢教育奖、徐特立奖学金、华藏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励体系;对经济困难学生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新生入学资助等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九条 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911-2332050、18309110037、18709110037,监督投诉电话:0911-2332090。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w.yau.edu.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延安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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