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2016-05-16 17:13:57来源:网络

  第七章 入学复查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时,学院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有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视情况予以适当调整专业直至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八章 就读校区与转专业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二年级在桥头校区就读,三、四年级在福建路校区就读。

  第二十三条 全院各专业优秀学生可在一年级第二学期根据本人兴趣和意愿在全校范围内提出转专业申请,一年级末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加权平均成绩80分)以上且在原专业年级排名列前20%,达到相关专业基本要求者,二年级起转入新选择的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我院实行对录取在经济学类各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贸易经济、金融学、保险学、税收学)的学生打通培养,学生可在一年级第二学期根据本人兴趣和意愿在经济学类内提出转专业申请,一年级末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加权平均成绩75分,下同)以上且排名列前60%,达到相关专业基本要求者,在专业人数限额内,二年级起转入新选择的专业学习。对录取在管理学类各专业(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物流管理、电子商务)的学生打通培养,学生可在一年级第二学期根据本人兴趣和意愿在管理学类内提出转专业申请,一年级末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以上且排名列前60%,达到相关专业基本要求者,在专业人数限额内,二年级起转入新选择的专业学习(转专业办法详见学院网站http://hs.njue.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我院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继续推进“信息公开”制度,在实施本方案的过程中做到招生方案公开、选拔方法公平、录取结果公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十六条 我院有关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均可在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本科招生信息网上查询,学院不会对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相关招生政策、录取情况进行发布、解释,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招生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5-83495939、025-83495804、0511-87762151

  监督电话:025-86718706

  学院官网:http://hs.njue.edu.cn

  招生主页:http://hs.njue.edu.cn/class.asp?ClassID=182

  微信平台:南京财经大学红山学院招办

  电子邮箱:qiaotouxiaoqu@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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