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学院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2016-05-13 11:58:47来源:网络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学校采取入学测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入学校的新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新生,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十五条 收费标准:文学类、管理类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15000元/生,文学类、管理类省级优势特色专业学费每学年16000元/生;工学类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17000元/生,工学类省级优势特色专业学费每学年18000元/生;专科专业学费每学年9000元/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外)。除学费外,还按标准收取住宿费。学生教材费、生活费等费用自理。学生休学或参军,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最新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化,按照学校提前面向社会公示并报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奖学金、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等情况:

  1、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共三档)和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2、学校提供一定数量的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

  3、学校可办理山东省内17地市和部分外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4、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规定,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可以获得学费补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校外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予以追究。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由青岛工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青岛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2、邮政编码:266300

  3、电话:0532-82285001

  4、传真:0532-82285000

  5、邮箱:qdgxyzsb@163.com

  6、学校微信公众号:qdgxyzsb

  7、官方微博:百度搜索并关注“青岛工学院官博”

  8、学校官网:http://www.oucqd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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