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学院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2016-05-13 11:58:47来源:网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青岛工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三条 青岛工学院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2016年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山东省教育厅批准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参考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及体检结果,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二十七条 根据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 ,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

  第二十八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按“分数优先”方式进行专业投档, 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进行专业安排。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当考生高考总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及体检结果大体相同时,各专业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和外语成绩较高的考生。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普通类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C以上,同一专业志愿内考生专业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其他省份高中学业水平测试要求合格以上。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经有关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签发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至被录取考生。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的渠道、学校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及微官网及时公布。

  第三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日语、朝鲜语、德语专业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统考外语语种为本专业的考生;非外语类专业不限制统考外语语种。

  第三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它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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