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辽宁高考招生简章

2019-05-21 11:40:35来源: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九、农村专项计划招生

  2019年我省继续组织实施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面向我省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以下简称“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和辽宁省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相关规定如下:

  (一)实施区域和户籍地区范围

  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和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的实施区域划定为辽宁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和民族自治县(市),即:朝阳、建平、喀左、北票、凌源、建昌、义县、阜新、彰武、康平、岫岩、桓仁、清原、新宾、西丰、本溪、宽甸、凤城、北镇等19个县(市)。

  户籍地区范围划定为上述19个县(市)的农村。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批复》(国函〔2008〕60号)要求,参考辽宁省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我省把城乡分类代码中的220(村庄)、210(乡中心区)、123(特殊区域)、122(镇乡结合区)、121(镇中心区)和112(城乡结合区)界定为农村。

  (二)报名条件

  1.考生报考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辽宁省2019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2)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均须在上述实施区域户籍地区范围内,且考生本人须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考生本人须具有户籍所在县(市)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2.考生报考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辽宁省2019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2)考生本人须具有上述户籍地区范围内连续3年以上户籍;

  (3)考生本人须具有户籍所在县(市)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三)招生办法

  1.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本科投档工作开始之前进行。

  2.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

  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采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不单独设置录取批次,院校志愿作为普通类本科批次院校志愿的组成部分一并填报。

  3.对于已经投档并应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考生自愿申请退档。

  十、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

  普通高校在辽宁省招收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做好试办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考生报考资格根据总政治部干部部审定的辽宁省本年度具有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报考资格学生名单进行审核。

  十一、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报考高水平运动队试点高校考生(一级及以上运动员)需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和院校组织的专业测试。

  符合高水平运动队院校报考条件且文化课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须将高水平运动院校志愿填报在我省高考网上志愿填报系统中,未在网上填报志愿的考生将不予以投档。

  十二、公费教育师范生招生

  公费教育师范专业招生,在普通类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录取时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公费教育师范生录取后入学前须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六年以上。公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公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教育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两年。公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公费教育师范生的诚信档案。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费教育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十三、免费医学定向生招生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2019年度辽宁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辽卫发〔2019〕25号)有关规定,我省继续在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简称免费医学定向生)工作,重点为我省农村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

  十四、体育类、艺术类院校(专业)招生

  1.体育专业考试委托沈阳体育学院负责实施,体育类院校(专业)招生工作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19〕7号)执行。

  2.艺术类院校(专业)招生按照《关于印发2019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19〕22号)执行。

  十五、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招生

  澳门地区、香港地区、台湾地区高校在我省招生的有关办法由教育部和有关高校公布。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台湾高等学校在北京等八省(市)招收自费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教港澳台厅函〔2013〕15号)要求,报考台湾高等院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得再参加大陆高校统一录取,省招考办不得向大陆其他高校投放已被录取的考生档案。

  十六、其他类型招生

  军队院校招生、公安院校及部分政法院校招生、地方普通高校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按照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少年班、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自主选拔、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信息公开公示

  1.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省招考办将适时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各市、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和中学要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高考加分(含优先录取)的考生资格名单。

  高校公开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和拟录取考生名单。

  2.省招考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保留至当年8月底。

  3.各级教育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八、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将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由省招考委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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