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提前招生章程

2019-02-28 19:59:57来源:新东方在线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坚持“六公开、六不准”制度,实施阳光招生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考生公平竞争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专业培养以英语为外语考试的语种。

  第十八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办理,请考生确认体检合格。新生入学体检不符合高校招生体检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我校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

  第二十一条 录取分数。录取总成绩满分为350分,其中文化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满分180分,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170分(其中素质特长分20分)。

  总成绩=文化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 录取。根据录取总成绩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计划数1:1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剔除拟录取考生名单后,根据录取总成绩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计划数1:1确定备录考生名单。

  考生总成绩分相同时,则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低排序,若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相同,则按学考科目成绩等第高低排序,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技术、政治、历史、地理,以上成绩都相同则按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排序。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拟录取和备录取名单(含顺序号)在学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分数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录取时总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若某个专业参加综合素质测试人数低于计划数的120%(含)时,该专业按参加综合素质测试人数的70%(出现小数时四舍五入取整)比例进行择优录取。

  学校招生办负责将经学校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和备录取考生名单(含顺序号)报送至浙江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上进行双向选择。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所报考各院校(专业)录取情况。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其中1所院校(专业)作为录取结果。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正式录取考生的其它学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院校的缺额计划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经“一档多投”多轮录取后,当高职提前招生计划足额完成或已无备录考生时,录取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 凡被我校提前招生录取的考生信息,在本校招生网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学校将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已录取的考生不需参加当年高考;未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当年高考。

  第七章 招生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提前招生工作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提前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面试考评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

  第二十七条 所有参加提前招生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相关的招生政策、规定,确保提前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提前招生纪检监督组办公电话0570-8068232。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学校设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0-8068678

  联系地址:衢州市柯城区江源路18号 邮政编码:324000

  E-mail地址:zs0570@126.com

  学校网址:www.qzct.net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由学校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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