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18年高考招生工作规定

2018-05-30 14:53:47来源: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

  九、农村专项计划招生

  2018年我省继续组织实施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面向我省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以下简称“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和辽宁省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相关规定如下:

  (一)实施区域和户籍地区范围

  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和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的实施区域划定为辽宁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和民族自治县(市),即:朝阳、建平、喀左、北票、凌源、建昌、义县、阜新、彰武、康平、岫岩、桓仁、清原、新宾、西丰、本溪、宽甸、凤城、北镇等19个县(市)。

  户籍地区范围划定为上述19个县(市)的农村。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批复》(国函〔2008〕60号)要求,参考辽宁省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我省把城乡分类代码中的220(村庄)、210(乡中心区)、123(特殊区域)、122(镇乡结合区)、121(镇中心区)和112(城乡结合区)界定为农村。

  (二)报名条件

  1.考生报考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辽宁省2018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2)考生及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均须在上述实施区域户籍地区范围内,且考生本人须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考生本人须具有户籍所在县(市)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2.考生报考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辽宁省2018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2)考生本人须具有上述户籍地区范围内连续3年以上户籍;

  (3)考生本人须具有户籍所在县(市)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三)招生办法

  1.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本科投档工作开始之前进行。

  2.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

  辽宁省高校专项计划。采用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不单独设置录取批次,院校志愿作为普通类本科批次院校志愿的组成部分一并填报。

  3.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对于已经投档并应被录取的考生,不允许考生自愿申请退档。

  (四)公示及责任追究

  1. 考生资格名单和高校录取名单须在省、市、县(市)招生考试机构网站和考生所在中学校内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 对通过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学籍等虚假个人信息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信息等方式骗取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取消其专项计划报名和录取资格。对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

  普通高校在辽宁省招收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做好试办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考生报考资格根据总政治部干部部审定的辽宁省本年度具有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报考资格学生名单进行审核。

  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作为本科批次院校志愿的组成部分,单独设立投档单位,不单设录取批次。

  十一、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报考高水平运动队试点高校考生(一级[含]以上运动员)需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和院校组织的专业测试。

  经公示符合报考条件、文化课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根据我省招生计划公布的招收高水平运动队的院校、专业代号在网上填报志愿,考生只能根据相关条件选报一所院校。

  十二、免费医学定向生招生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的《2018年度辽宁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方案》(辽卫发〔2018〕15号)有关规定,我省继续在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简称免费医学定向生)工作,重点为我省农村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

  考生报考须具备的条件为:符合当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条件;户籍在我省县(含县级市)范围内;高考总成绩(投档成绩)达到辽宁省普通类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以上。

  免费医学定向生安排在普通类专科提前批次录取。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将免费医学定向生承办院校(辽东学院)填报在普通类专科提前批的第一顺序志愿。

  十三、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

  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将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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