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2018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规定

2018-03-14 11:01:57来源:宁夏教育考试院

  六、志愿设置及填报志愿

  1.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分两个批次进行。

  第一批次:安排有职业技能测试要求的专业。设1个院校志愿(包括2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考生根据本人参加的职业技能测试类别,从宁夏警官职业学院政法类法律事务专业、法律事务专业(人民调解方向)、法律事务专业(经济法律事务方向)、刑事执行专业、行政执行专业,宁夏职业技术学院物流类物流管理专业,宁夏医科大学医疗卫生类护理专业,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医疗卫生类护理专业、文化艺术类室内艺术设计专业、交通运输类高速铁路客运乘务专业,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建筑类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和建筑经济管理专业、建筑经济管理专业、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物业管理专业、水利电力类水利水电建筑工程专业,宁夏理工学院建筑类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建筑工程监理专业、财经商贸类工程造价专业、市场营销专业、会计专业、电子商务专业、石油化工类应用化工技术专业,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商贸类市场营销专业,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类学前教育专业,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类学前教育专业,宁夏艺术职业学院文化艺术类舞蹈表演专业和艺术设计专业,银川能源学院石油化工类石油化工技术专业,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旅游服务类酒店管理专业、烹饪工艺与营养专业、交通运输类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专业中选填1个院校志愿;

  第二批次:安排无职业技能测试要求的院校或专业。采取“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要求进行设置,“平行志愿”设置A、B、C、D 、E、F6个并列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均设置6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志愿(不含第一批院校专业)。

  “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设置“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填报同样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

  2.志愿填报实行分数公布后,通过网上分时填报。具体时间以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时间为准。

  5月8日至9日:填报第一批和第二批录取志愿。

  5月11日:填报 “征集志愿”。

  3.考生必须根据宁夏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宁夏2018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及网上志愿填报办法填报志愿。

  七、录取

  1.第一批次录取,依据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总成绩择优录取。总成绩由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3个科目文化课统考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组成。

  第一批次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填报第二批次录取院校或专业,依据文化课统考总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批次录取,依据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3个科目文化课统考总成绩择优录取。

  凡有职业技能测试要求的专业不能录取未参加本专业大类职业技能测试的考生。

  2.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根据考生志愿填报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宁夏教育考试院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高校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宁夏教育考试院开始投档。

  3.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首先对考生进行排位,再根据排位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中的院校顺序检索投档。考生排位的办法为:将考生按总分(文化基础科目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相同时则再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单科顺序的排序原则:语文、数学、英语。

  4.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投档录取仍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方可填报“征集志愿”。

  5.符合《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教育考试招生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宁教职成【2014】73号)文件规定的技能拔尖人才,经自治区教育厅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并在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公示后,可由有关高等职业院校免试录取。

  6.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教育精准扶贫行动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宁教发[2016]74号)精神,选取部分高职学院在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面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未录取的考生单列计划、单独投档录取。

  7.录取新生名册必须经宁夏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生效并寄送高校。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本人。

  8.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符合院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专业由高职院校自行确定,高职院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宁夏教育考试院监督高职院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9.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违规行为处罚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罚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中有关条款执行。

  八、报名考试费

  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用于招生考试工作开支。收费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有关高考收费文件规定执行。

  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应按规定比例及时将所收报名考试费上缴宁夏教育考试院。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测试不另行缴费,测试费用由自治区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组考院校要严格支出标准,在职业技能测试工作结束的1个月内向自治区教育厅和宁夏教育考试院报告经费支出情况。

  九、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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