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音乐学院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2018-02-09 17:12:31来源:浙江音乐学院

  第七章 学生培养

  第二十六条 学费标准:每生每年 9000 元,其中越剧演员的学生每年可享受学院专项奖学金;住宿费按浙江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规定核准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优秀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所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浙江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授予浙江

  音乐学院艺术学学士学位。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招生计划,以及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

  学院纪委举报电话:0571-89808200

  第三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

  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须参加专业复查,对于专业测试不达标的,学院将进行核实确认。一经查实属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新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教育部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院将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办法,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招生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具体由浙江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音乐学院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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