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2018-02-09 15:42:10来源:浙江师范大学

  第七章 录取办法

  第二十二条 录取办法:

  1.入围考生须参加2018年高考普通类的报名和考试,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考生须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填报三位一体志愿,并将我校作为第一院校志愿填报,否则无效。未被我校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本简章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并已入围该专业合格名单,各专业不可兼报。

  2.对进档考生,分专业按照综合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阶段具有985、211院校、浙江省首批重点建设高校等高校先修课程学分或与报考专业相关选修课程学分及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综合成绩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15%+综合测试成绩×35%+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50%”计算形成。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计算方法:A等计10分,B等计8分,C等计4分(2016届及之前的往届生学业水平考试C等不计分),其余不计分,满分100分。

  3.我校按招生计划数1:1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若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专业计划数的110%,则该专业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4.其他要求:

  (1)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2)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

  (3)男女比例不限。

  (4)外语语种不限。

  第八章 入学复查、收费标准、培养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

  第二十五条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英语和生物科学专业入校第一年按相关专业类(参见《2018年在浙江省招生专业与选考科目设置方案》中的专业类)培养,第二年进入各专业学习。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 邮编:321004

  联系部门:浙江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9-82282245 传真:0579-82282335

  学校网址:http://www.zjn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zjnu.edu.cn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浙江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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