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高职提前招生简章

2018-02-09 11:42:19来源: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第九章 违规处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提前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三十一条 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咨询电话:0574—88122233 88122255 88122266

  第三十三条 监督电话:0574—87415810

  第三十四条 招生网网址:http:// www.nbcc.cn/zsw

  第三十五条 招生指定邮箱:nbcczsb@nbcc.cn

  第三十六条 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激励政策;同时还设有大学新生“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我校公共外语课语种为英语。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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