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2017-06-24 11:49:00来源:网络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成绩认定与录取原则:

  1.我院艺术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认定

  我院所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成绩以招生计划投放省(直辖市、自治区)组织的艺术类“联合招生考试”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2.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招生计划投放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批次最低控制线,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合格分数线,依据专业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对学生进行健康和文化(艺术类考生还应含专业)考试成绩的全面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我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院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并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考或我省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院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退费办法:按《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在设置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六条 学院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的《录取查询》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七条 我院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为:http://zs.scuvc.com/

  2.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对外合作部,咨询电话为:028-84683030、84683131(可传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对外合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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