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贵州大学科技学院招生简章

2017-06-22 17:44:00来源:网络

  第十六条 招收的学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语种要求仅限招英语语种考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教学语种。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加分规定予以认可。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考试要求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按所在省级招办的要求,报名参加所在省2017年艺术类相关专业规定的统一考试并获得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

  2.成绩认定

  (1)文化成绩

  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关艺术类专业本科最低录取投档线。

  (2)专业成绩

  贵州省内考生以贵州省各艺术类相关专业的统考成绩为准;省外生源认可考生所属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艺术类相关专业考试的统考成绩(未组织统考的,认可贵州大学在该省组织的艺术类相关专业的考试成绩)。

  3.录取原则

  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择优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确定专业,即优先满足专业成绩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按照“志愿优先”原则确定专业;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择优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奖励、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费按照贵州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省(市、区)招生报及招生报考指南)。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为优秀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竞赛优秀奖学金、科技创新优秀奖学金、文体优秀奖学金、考研奖学金、优秀团队奖等。此外,学生还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等。

  第七章 毕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贵州大学科技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贵州大学科技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办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霞晖路贵州大学南校区

  邮政编码:550025 咨询电话:0851-86803268

  电子邮箱:kjxyzsb2001@163.com

  学院网址:http://cst.gzu.ed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贵州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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