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韶关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简章

2017-06-20 18:56:00来源:网络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参见各省专业目录。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奖助学金类型有: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补偿资助、广东生源助学金。

  (二)人保财险奖助学金、香港石景宜刘紫英助学金、香港福慧慈善基金助学金、香港镇泰集团奖助学金、香港黎灿助学金、香港邓安堂助学金、香港雷为有奖学金、仲明助学金、军分区助学金、消防助学金、夕阳红助学金、生活补助金等。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以致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每学年人民币8000元,或优先安排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陈腾彪

  监督电话:0751-8120015

  传 真:0751-8120015

  电子邮箱:sdjw@sgu.edu.cn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1-8120066

  传 真:0751-8120068

  电子邮箱:xsczly@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sg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g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韶关学院2017年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韶关学院授权韶关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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