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红河学院招生简章

2017-06-15 12:31:00来源:网络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所属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收费标准:学费执行云南省高等院校招生收费标准;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400-1200元。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设立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红河学院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等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开通“绿色通道”,构建“奖、贷、助、补、减”等为主线的帮困助学育人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我校在浙江招生专业对考试科目要求以浙江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新生录取结果将通过红河学院招生网公布。

  学校网址:http://www.uoh.edu.cn

  招生网址:http://zs.uoh.edu.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红河学院本年度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由红河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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