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石河子大学招生简章

2017-06-13 18:14:00来源:网络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以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数、生源质量、重点支持政策及历年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最终以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均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浙江省、上海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按照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录取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可进行志愿征集。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可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六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按照考生高考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要求:对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必测科目在4C及以上,技术合格。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排序和专业确定。

  第十七条 考生等效成绩相同时,偏远贫困地区考生优先录取。理工类依次按照实考总分、数学和英语单科成绩排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按照实考总分、语文和英语单科成绩排序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九条 艺术类、体育类(运动训练专业除外)考生的录取,对文化课考试总分上所在省(区、市)分数线的考生,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运动训练专业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相关规定,实行提前单独招生。根据考生当年考试情况,按文化课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参加石河子大学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专项测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二十二条 建筑学专业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学生进校后学校将组织相关测试,测试成绩不能满足专业学习需求者,根据其高考成绩调整到录取分数相当的专业就读。

  第二十三条 报考石河子大学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将按照《石河子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费标准为:

  本科: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医学类专业4000元/年;外语类专业3800元/年;理工类农科专业3000元/年;理工类其它专业3500元/年;体育类专业3300元/年(运动训练专业4500元/年);财经类专业3200元/年;文科类专业3100元/年。

  高职:2900元/年—3900元/年。

  另外,住宿费:800元/年(6人间),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已建立了以绿色通道为先导,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国家奖助学金为主渠道,校内奖学金、特困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为补充的奖、贷、助、补、减为一体的资助体系,为全面解决贫困生的求学问题提供了保证。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993-2092827,石河子大学网址:www.shzu.edu.cn,本专科招生网网址:zjc.shzu.edu.cn,电子信箱:zsb@shzu.edu.cn。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因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省(区、市)范围内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我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我校在所在省(区、市)公布的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石河子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石河子大学招生就业处

  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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