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武汉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简章

2017-06-06 19:59:00来源:网络

  第二十二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面向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广东等12个省份招生,学校不组织校考,考生须参加各省份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并达到各省份专业统考本科合格分数线;高考文化成绩要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艺术类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我校根据各省份招生计划按考生的综合成绩(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省级招生部门有具体的平行志愿投档综合成绩折算办法,按其投档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通过我校组织的专业测试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录取时专业安排按我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定向生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及各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线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根据国家规定,定向生在入学注册前需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学生取消其录取资格,定向生毕业后须到定向单位服务,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送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杂费,具体收费标准经我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2016年我校收费标准为:http://xxgk.whut.edu.cn/cwgl/jysf/sfxm/201607/t20160728_236175.shtml)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全面复查。不符合要求者,我校将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我校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多元化奖励和资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s.whut.edu.cn,电子信箱:zhaosheng@whut.edu.cn,招生咨询电话:027-87859017、87858399(传真)。

  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27-87651423。

  第三十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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