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南宁学院招生简章

2017-06-06 17:50:00来源:网络

  第五章 奖(助)学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奖、助、勤”为一体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1.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学年;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5000元/生·学年;校长奖学金(一等、二等、三等)。

  2.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生·学年;二等2000元/生·学年。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家庭困难学生可在当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额度8000元/生·学年。

  4.勤工助学:学校设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安排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由我校发给加盖学校公章的《南宁学院录取通知书》。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入学。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须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属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条件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级招考委公布或见我校招生信息网。

  第十九条 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广西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条 考生体检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2010〕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政策,我校每年选送专科毕业生总人数5%的优秀毕业生升入广西区内本科院校就读(学制2年)。

  第二十二条 我校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代理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考生应直接与我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三条 招生联系电话:0771—5900888、5900802、5900803(兼传真)网址: www.nnxy.cn ,E-mail:nnxyzjb@163.com 。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南宁学院负责解释。

  南宁学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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