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2017-06-06 16:55:00来源:网络

  第四章 录取条件

  第七条 我校录取新生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

  二、参加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当年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艺术类考生还需取得本省专业合格证;

  三、身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总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校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九条 按考生填报我校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其它志愿上线考生,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第十条 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一条 各专业均文理兼招。

  第十二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专业录取额满,但总招生计划未满时,我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直到总招生计划录取满额为止;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我校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生进校后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转换专业。

  第六章 奖学及助学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设立国家奖学金,获奖者每人每年8000元;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每人每年5000元;设立国家助学金,获资助者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学校还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获得者每人每学期1000元;特别困难学生同时还可受到学校“一对一”帮扶,特困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章 毕业待遇及“专升本”

  第十六条 凡按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并由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开具《就业报到证》;通过相关考试还可获得职业资格证证书和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完成三年学业,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参加江西省“专升本”考试,考试通过后升入江西省内普通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三年级学习,毕业时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第一学历)。

  第八章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中山西路399号 邮编:336000

  招生工作处办公电话:0795—3203236

  传真:0795—3203019

  学校网址:http://www.ycvc.jx.cn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最新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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