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简章

2017-06-04 18:56:00来源:网络

  第二十一条 在非平行投档省份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接收非第一志愿且须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平行投档省份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公开征集,征集仍未完成的计划,调配到生源充足省(区、市)安排录取。

  第二十二条 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我校根据各省级招办要求确定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招生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外语类专业、核工程与核技术(中法合作办学)专业以外,其他专业主要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四条 录取时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基本依据。若新生入学后体检不合格,按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民族班学生的招收,从投档成绩不低于我校在该省(区、市)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内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根据教育部及各省的规定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录取分数原则上不得低于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八条 自主招生、高校专项(农村学生)、综合评价录取、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武警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照《中山大学2017年国防生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条 港澳台侨联合招生、澳门保送生、澳门单招、香港单招、香港免试生、台湾保送生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我校按学科门类招生的专业,学生入学后按照所在院系专业培养方案和要求进行专业分流,确定培养专业。

  第三十三条 我校各招生专业报到地点和后续培养地点详见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或致电我校招生办公室及各院系咨询。

  第三十四条 学生住宿费、学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履行职能监督职责,纪检监察部门履行专责监督职责。中山大学招生工作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于4月26日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2017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

  邮编:510275

  招生咨询电话:020-84036491 传真:020-84111598

  监察处电话:020-84115582

  中山大学主页:www.sysu.edu.cn

  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admission.sys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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