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全国普通高考招生简章

2017-05-31 19:22:00来源:网络

  2、《学前教育》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

  3、《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直招士官生)、《应用电子技术》(直招士官生)、《通信技术》(直招士官生)专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原二炮部队)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考生须为2017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限理科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7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其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

  三、各专业录取时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所学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四、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五、实行顺序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考生填报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学院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若录取不满额,则再次征集志愿。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

  六、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招生政策,在确定录取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教育考试院)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降分。

  七、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上实行分数优先,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志愿确定,若分数相同,则按德、智、体综合情况录取专业;部分实行志愿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八、对于报考我院的艺术类考生,我院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专业统考成绩。原则上以专业、文考成绩双上线后按<专业成绩+文考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九、未尽事宜,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原则执行。

  第五条 学费标准及退费管理规定

  一、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各专业学费标准,请考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教育考试院)统一颁发的招考计划书上查询。

  二、《空中乘务》专业学费每学年为6200元,另外每学年收取实训费4000元,一次性收取三年服装费2500元。《人物形象设计》专业学费每学年为10000元,另外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每年收取材料费2000元。学院收取的实训费、服装费、材料费等费用,坚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多退少补原则。

  三、住宿标准为:普通宿舍500元/年、公寓800—1200元/年,学生入学时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选择。

  四、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院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资助管理办法

  一、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品学兼优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或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中国航天科技集团设有CASC奖学金,一等奖3000元/年,二等奖2000元/年,三等奖1000元/年。

  二、学院设立了甲、乙、丙三个等级的奖学金。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其中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

  四、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对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条 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条 其他须知

  一、学生就读地点(校区)安排:

  1、飞行器制造技术、无人机应用技术、数控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一、二年级在江津校区就读,三年级在江北校区就读。

  2、学前教育专业一、二、三年级在江津校区就读。

  3、旅游管理、酒店管理、物业管理、空中乘务、航空物流、人物形象设计专业一、二、三年级在江北校区就读。

  4、其余专业一年级在江津校区就读,二、三年级在江北校区就读。

  二、我院各项招生工作均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我院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考生和家长因轻信其他人员的许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我院概不承担责任。

  三、我院各项招生信息内容及录取结果查询一切以考试院官网和学院官网公布的内容为准。

  四、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五、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六、本招生章程由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学院招生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55号 邮编:400021

  招生电话:(023)67613088 67607155

  学院官网:http://www.cqepc.cn http://www.cqh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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