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重庆警察学院招生简章

2017-05-31 19:10:00来源:网络

  第五章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凡报考学院的考生,须为重庆市生源,年龄不得超过22周岁,即1995年9月1日(含当日)后出生的,未婚。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相关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条件

  考生思想进步、品德良好、作风正派、组织纪律和法治观念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

  1.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2.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司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3.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4.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5.有过吸毒史的;

  6.直系血亲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7.直系血亲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8.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二)身体条件

  1.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

  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2.左右眼单眼裸视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

  3.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肩、斜颈、各种疤麻等);

  4.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纹身、少年白头、驼背,两耳无重听,无口吃,无重度平跖足,无严重静脉曲张,无各种残疾、畸形;思维敏捷,心理健康;

  5.无传染病。

  6.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7.本人及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8.无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三)综合测试要求

  1.体能测试合格。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需达到(其中两项达标视为合格):男子:50米7"1以内(含7"1),1000米4'05"以内(含4'05"),俯卧撑10秒内完成6次以上(含6次),立定跳远2.2米以上(含2.2米);女子:50米8"6以内(含8"6),800米4'00"以内(含4'00"),仰卧起坐10秒内完成5次以上(含5次),立定跳远1.5米以上(含1.5米)。

  2.面试合格。

  3.心理测试。

  以上条件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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