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招生简章

2017-05-31 19:10:00来源:网络

  第八条 学院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九条 除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物联网工程、汽车服务工程只招收理科考生,汉语言文学只招收文科类考生外,其它专业均文理科兼收。

  第十条 录取规则:学院按照教育部及招生计划对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采取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录取新生。

  1、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划定的本校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凡报考本校的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或招生办批准投档给学院的考生,学院对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择优录取。

  3、学院各专业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某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尚未被录取但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4、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5、学院按本章程第五条公布的专业名称录取考生,由于学院采取大类招生培养,原则上一、二年级不分专业方向,但个别特殊专业可在学生进校学习一年后,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被录取的专业内选择对应的专业方向学习。

  第十一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规定,部分专业对考生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二条 学院录取考生结果的公布渠道为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或招办。考生亦可在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网站(http://www.paisi.edu.cn/)中查阅。

  第十三条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和多种单项奖学金;根据国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有关规定,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可通过评比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可通过申请评议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按照学生生源属地原则,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也为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或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 学院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监督电话:023-42889197),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教务处、学工部、招生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宣传组,负责协助招生办公室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如有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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