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2017-05-31 18:50:00来源:网络

  第七章 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一条 声明

  本院从未委托或授权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工作,遇任何招生问题请与学校招生办联系,否则如出现任何问题,学院概不负责。招生监察电话:023-43793181

  第三十二条 学院电话:023—43793191 43793192

  学院传真:023-43793101

  学院网址:www.cqzhxy.cn

  学校地址:重庆市大足区二环南路68号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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