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潭大学兴湘学院招生简章

2017-05-27 11:20:00来源:网络

  第四条 录取规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

  2.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3.执行生源所在省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

  4.学院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同时兼顾考生综合素质实行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则按单科语文、数学、英语、文(理)综合的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

  第五条 体检标准

  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男女比例

  不限制各专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七条 语种要求

  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对应专业语种,其他专业原则上限招英语语种考生,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八条 收费标准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院官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九条 学历及学位证书

  具有学院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则准予毕业,并颁发湘潭大学兴湘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湘潭大学兴湘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奖励与帮困措施

  1.学院设有学年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20余项奖助学金。此外,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等。

  2.学院设有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校内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实行按劳计酬。

  第十一条 附则

  1. 本章程由湘潭大学兴湘学院负责解释。

  2.本章程适用于湘潭大学兴湘学院2017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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