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简章

2017-05-24 18:13:00来源:网络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阳光学院各专业的学费标准如下:

  1.市场营销、电子商务、酒店管理、行政管理、应用心理学等5个专业学费为19000元/年;

  2.会计学、财务管理、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商务英语、日语、法学、广告学、文化产业管理、广播电视编导、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物联网工程等22个专业学费为20000元/年;

  3.音乐学、美术学、舞蹈学等3个专业学费为22000元/年。

  具体以各省(市、自治区)编制的招生计划本中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

  四人间每人每学年2000元;

  六人间(上床下桌)每人每学年1800元;

  六人间(上下铺)每人每学年1400元。

  第二十四条 退费办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文凭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生经过四年全日制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由阳光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实行电子注册。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阳光学院学士学位。

  第八章 奖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凡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一批次录取线的非艺术类考生,被我院录取并入学报到者,免四年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特困生4000元/生·年,贫困生2500元/生·年,按国家分配到我院的名额具体确定。

  第三十条 设立“阳光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阳光学院单项奖学金”。

  第三十一条 设立“阳光学院创业基金”,支持和鼓励学生的创业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过程按当年教育部和各有关生源省份制订的相应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阳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网址:www.ygu.edu.cn

  通信地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登龙路99号 邮编:350015

  咨询电话:0591-83969606、83987731、83987762、83987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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