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招生简章

2017-05-24 13:47:00来源:网络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费标准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方能注册。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46号)文件要求执行,具体标准将向学生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住宿费标准

  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400元/年(住4人/间),采用标准的公寓式套房,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州外语外贸学院1-20号楼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2〕389号执行。

  第十六条 学费退费办法

  学生注册后,因故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退学办法,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13〕41)文中规定的退学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奖助学措施

  第十七条 凡经学校统招录取的本科考生,均可享受“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各类奖助学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6%,用于在校学生的奖励与资助。建立了“奖、助、减、勤、缓、补、贷”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参评奖学金。

  1.经学校统招录取的本科考生,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新生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学科竞赛专项奖学金、思想品德类奖学金、学术研究类奖学金、创业奖学金、考研深造奖学金、文体类奖学金、外语学习类奖学金、专业学习奖学金、优秀毕业论文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境外深造类奖学金等数十项校内奖学金。

  2.经学校统招录取的本科考生,可享受以下助学政策:

  (1)勤工俭学岗位、特殊学生学费减免等校内助学政策;

  (2)设立“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教育发展基金”,资助家庭贫困学生。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福州外语外贸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可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者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fzfu.com/

  招生办网址:http://zsb.fzfu.com/

  招生办邮箱:83560666@163.com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长乐市首占新区育环路28号

  邮政编码:350202

  招生咨询电话:0591-83560666 83596666 83560939

  联系人:石老师:17706906743 吴老师:17706900421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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