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厦门南洋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2017-05-24 13:26:00来源:网络

  第六章 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福建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

  1、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我院网站。

  2、住宿费收费标准(闽价费[2012]324号):

  学生公寓、宿舍住宿费1500元/生.学年(安装空调)。

  3、代办费收费标准:

  教材及考务费:每人每学年600元,每学年按实际发生额结算,毕业前余额退还。

  生活用品: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缴纳代办费580元。代办费由学院代收代支,严格遵守“专款专用,不得盈利”的原则。

  4、体检费:30元/生。

  5、退费办法:

  凡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按照(按闽价费〔2013〕41号)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五条 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并按我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十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1、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录取通知书;

  2、厦门南洋职业学院主页(http://www.ny2000.com)公布;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和社会发布高考录取信息的各种渠道。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法

  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可通过登录我院官方网站查阅我校办学情况、招生资讯。

  学校招生办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文教区南洋学院招生办

  邮政编码:361101

  招生办咨询电话:0592-51152998807119(24小时)

  招生办传真:0592-5061178

  招生监察、投诉电话:0592-7769396

  网址:www.ny2000.com 电子邮箱:xmnanyang@163.com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厦门南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7年秋季招生开始实施。

  厦门南洋职业学院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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