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疆财经大学招生简章

2017-05-18 11:37:00来源:网络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费收取标准:英语专业3800元/生·学年;文史类专业为3200元/生·学年,理工类专业为3500元/生·学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入校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在达到学校相关要求后可申请辅修专业。

  第三十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7年度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我校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九条 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财经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449号,邮编:830012

  联系电话:0991-7804693、7842094 传真:0991-7804693

  网址:http://www.xjufe.edu.cn、http://www.zsjy.xjufe.edu.cn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财经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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