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2017-05-18 11:37:00来源:网络

  第十三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学校认同各省(市、自治区)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时将参考综合素质评定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新生奖学金及奖助贷情况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制度,报考我校普高统考非艺术类专业且被录取,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和注册的浙江考生,高考文化分超过浙江省划定的普通类二段线以上,且在我校录取新生中,列1-5名者,获得新生一等奖学金,奖励10000元/人,列6-10名者,获得新生二等奖学金,奖励6000元/人,列11-20名者,获得新生三等奖学金,奖励3000元/人。新生奖学金以学费减免的形式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企业助学基金等资助政策。

  第六章 收费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收费标准:

  (1)文秘专业、商务英语专业学费每人每学年6000元;

  (2)环境艺术设计专业、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服装表演专业、产品艺术设计专业学费每人每学年9000元;

  (3)中加合作专业学费每人每学年18000元(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4)其他专业学费每人每学年6600元;

  (5)各专业住宿费每人每学年1200元。

  第七章 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经批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高职学历证书。与加拿大合作办学的专业在完成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后,可同时颁发加拿大合作学校相应的文凭。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凭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毕业中学(或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招生机构)领取考生档案,并在报到时将该档案交至我校。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新生入学须知》中的规定,按期到本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又无正当理由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7)86680020,86680085

  招生网址:zs.wzvtc.cn

  招生咨询QQ:2978673117

  招生咨询微信:wzyzsb86680020

  现场咨询地址:正德楼119和121室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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