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昌吉学院招生简章

2017-05-18 11:37:00来源:网络

  对报考数学类、金融学类和统计学类专业考生的数学单科成绩作限分规定:即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金融数学”专业和“应用统计学”专业的汉语言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民考汉和双语班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报考“数学教育”专科专业的汉语言考生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第二十八条 航空学院招生专业录取身体条件要求如下:

  交通运输专业:女生身高160cm以上,男生身高170cm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肝功正常,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无精神疾病病史,双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有关岗位的身体标准。

  空中乘务专业:女生身高160cm以上,男生身高170cm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肝功正常,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无精神疾病病史,双眼校正视力不低于5.0,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有关岗位的身体标准。

  飞行器维修技术专业: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有关岗位的身体标准。该专业女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民汉双语翻译人才招生计划,录取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新相关政策执行。“汉语言”专业考生当年高考汉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第三十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商务专业投档的部分招生计划用于教育部中兴通讯ICT产教融合创新基地项目的招生。

  昌吉学院与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开展“电子商务”专业四年制应用本科(“4+0”模式)人才培养工作,培养地点设在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商务”(“4+0”模式)专业只录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三十一条 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向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分省、分语种、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未能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有关省(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生源好的省(区)调整投放。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新价非字(2000)28号文、新价非字(2000)29号文规定,昌吉学院2017年各类专业学费标准如下(元/生•年):

  文史类各专业:本科:3100,专科:2900;

  理工类各专业:本科:3500,专科:3300;(其中,教育部中兴通讯

  ICT产教融合创新基地项目专业学费:8500)

  外语类各专业:本科:3800,专科:3500;

  体育类各专业:本科:3300,专科:3100;

  艺术类各专业:本科:6000,专科:5500。

  住宿费标准如下(元/生•年):

  8人间600;6人间800;4人间1000。

  第三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昌吉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昌吉学院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昌吉学院招办联系方式:

  日常业务联系电话:0994-2337793,0994-2334181(暑期)

  录取期间业务电话:0994-2334181,0994-2336070(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cjc.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zs.cjc.edu.cn

  E-mail: xsczjkzjm@cjc.edu.cn

  地址: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77号(北校区);

  新疆昌吉市世纪大道南路9号(南校区)

  邮编:831100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昌吉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昌吉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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