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简章

2017-05-18 10:11:00来源:网络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时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投档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原则上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招生主管部门有关照顾和优先录取政策。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不限男女比例,所有专业均招英语考生为主。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新生入学后学院将统一组织体检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根据教育部及本章程有关规定,对思想品德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在招生录取时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报考我院并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我院即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及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要求参加各省招生办统一组织的编导类和主持类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招生办划定的分数线,录取时根据志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参加各省招生办组织的专业课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招生办划定的分数线,录取时根据志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六章 学费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学费: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我院按照黑龙江省物价部门相关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考生可以在学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持学院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者颁发黑龙江工商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由黑龙江工商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自公布后实施。如果有与国家或各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政策不符,以国家政策为准。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由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注: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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