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疆教育学院)招生简章

2017-05-17 18:45:00来源:网络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学生志愿进行录取,采用“专业清”,即根据其专业志愿优先安排专业。各项专业按计划数进行录取。对于第一专业未被录取的考生,将录取第二、第三专业;对于专业志愿未满足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择优调剂专业,对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总分相同情况下,文史类:按语文、文综、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排序。

  第十二条 照顾政策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报考音乐教育、美术教育及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需提前参加自治区招办组织的音乐类、美术类及体育类专业测试并达到合格线。录取时,按照当年自治区招办划定文化课最低分数线,再根据考生专业加试成绩由高至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参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报考表演艺术(体育艺术方向)专业的考生需取得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合格证并认可其他本科院校的舞蹈表演类专业加试成绩。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至低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考生。

  第十五条 汉语、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维吾尔语言方向)专业,民、汉双语翻译人才计划男女生录取比例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计划录取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新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构建有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包括:高校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校级奖学金、并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及升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部分专业5%的优秀毕业生可通过相关考试升入本科院校相近专业继续学习两年,取得本科院校毕业证书和本科院校学位证书。相关政策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教高【2012】9号)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校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疆教育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址与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 北门校区(乌鲁木齐市光明路333号)

  邮政编码:830043

  五星校区(乌鲁木齐市五星北路西二巷28号)

  邮政编码:830063

  中湾校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湾街45号)

  邮政编码:830002

  联系方式: 0991–8898231(招生)、8898006(就业)

  校纪委监督电话:0991-8898182

  学校网址: http://www.xjei.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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