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2017年招生简章

2017-05-11 19:42:00来源:网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山东女子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山东女子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山东女子学院纪监审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将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制定2017年本、专科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有关省份的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

  第十五条 山东女子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国家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校网站、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份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我校在各省的招生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英语类专业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八条 学校男女生兼招,无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我校执行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关加分、降分录取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一)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

  1、院校志愿: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2、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档考生按照高考分数由高到低,依次按考试所填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当考试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试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成绩相同时将参考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择优录取考生。

  生源省(自治区)对录取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美术类专业在进档考生中,按照山东省美术类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高者。

  2.非美术类专业需获得我校专业测试合格证,在进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高者。

  3.对于文理兼招的艺术类专业,该专业录取时根据录取原则按文、理科招生计划分别排序录取。

  (三)春季高考录取原则

  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分相同,专业技能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果专业技能成绩再相同,依次按专业知识、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录取成绩高者。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所列条款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可通过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信息网查询,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或拨打我校招生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第六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环节,成绩合格者颁发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女子学院。

  第七章 新生入学报到和资格复查

  第二十四条 录取考生需持加盖本校录取专用章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和中学(人事)档案到校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将严格审查、复核学生准考证、中学(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照片等材料不相符者,不予注册。新生入学后,将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

  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资助措施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学生表现,每学年进行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工作,获奖学生的比例约为在校生的15%,奖励金额每学年分别为8000元、6000元、5000元、5000元、2000-4000元。

  此外,还进一步采取其他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

  ◆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报酬。

  ◆对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与规定帮助其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学年最高可贷8000元。

  第二十七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及山东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第九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度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不一致处,以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山东女子学院负责解释。

  学校网站:http:// www.sdwu.edu.cn

  学校招生网站:http://zsxx.sdwu.edu.cn

  招生办电话:0531---82051817、86526113

  招生办传真:0531---82052356

  招生办地址:济南市玉函路45号(市中校区) 邮编: 250002

  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399号(长清校区) 邮编:250300

  招生咨询电子邮件:zske235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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