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医学院2017年招生简章

2017-05-11 18:48:00来源:网络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专业录取要求

  第八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专业录取的要求,对于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将以入学后的体检复查为准,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录取原则:

  1、按照国家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三方面,择优录取。

  2、各批次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要求不低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相同批次录取控制线。

  3、录取细则:

  (1)按照考生报考我校志愿先后顺序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2)对于进档考生,除内蒙古自治区、浙江省外,均以考试成绩优先为原则,按实际高考分数排序进行专业录取。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至缺额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清的规则进行录取。

  对江苏省考生,按“分数优先,后单科比较、再等级”的原则录取,要求选测科目等级为C,必测科目等级为C,技术科目等级为合格。

  浙江省按新标准执行。

  (3)录取专业时,高考实际分数相同,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的考生;高考实际分数相同,政策加分也相同时,优先录取外语分数高的考生(不采取同分数专业优先方式)。例如:高考分数和加分条件均相同时,以外语分数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若外语分数也相同,则按理科综合分数由高到低录取。

  (4)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5)其它说明:我校认可各省(区、市)按教育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照顾政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录取专业时以实考分数为准。为了方便教学,除临床医学专业外,其它专业以英语授课为主。

  4、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色盲、色弱及嗅觉和听觉不合格者不能报考我院医学类各专业。

  5、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不同情况依据学籍管理办法予以相应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招生计划公布情况

  第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7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核准的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学校招生网站等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学校招生计划发布途径:

  1、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 招生计划栏。

  2、学校网址:www.mdjmu.cn 招生信息栏。

  第六章 学杂费和奖学金等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费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我校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学费执行标准以物价、财政部门批复标准为准)。

  本科预防医学、市场营销、护理学专业:4,000元/年;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学、卫生检验与检疫专业、应用心理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物流管理专业:4,400元/年;制药工程、药学、药物制剂专业:4,600元/年;口腔医学专业:4,800元/年;医学影像学专业、医学影像技术:5,500元/年;生物医学工程:5,000元/年;本科二批合作办学:15000元/年。

  第十二条 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公布

  1、招生部门:牡丹江医学院招生就业处

  2、咨询途径:

  1) E-mail :mdjyxy_zs@163.com,工作人员会及时进行回复。

  2)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 网上咨询周在线咨询。

  3)各省网上咨询周在线咨询。

  4)咨询电话:0453-6581491 6585444 6585511 6984830

  3、凡报考本校,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学校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以邮递方式寄出,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考生所在省份主管部门的招考信息网上查询录取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牡丹江医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医学院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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