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医学院2017年招生简章

2017-05-11 18:48:00来源:网络

  第五章 专业调整及预留计划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院的有关政策申请专业调整。

  第二十条 学院按不高于当年度总计划的1%规模设置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用于平行志愿投档比例或解决最低分同分考生录取。

  第六章 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由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我院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学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一律以EMS邮件方式寄出。

  第七章 学杂费和奖贷学金等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学院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新生报到前学院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校友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补等多项奖学金和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内容在随录取通知书发放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有详细介绍。新生报到前学院不予发放任何补助。

  第八章 联系方式及举报电话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如下:

  学院代码:11230(国标码)

  学院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卜奎北大街333号(邮编161006)

  学院网址:http://www.qmu.edu.cn

  招生办网址:http://zhaosheng.qmu.edu.cn

  咨询电话:0452-2664111;0452-2664222

  违纪举报电话:0452-2663322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齐齐哈尔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一律予以退回。

  第三十一条 学院招生咨询工作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齐齐哈尔医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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