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2017年招生简章

2017-05-11 18:48:00来源:网络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分投档次序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如学校招生计划未完成,通过征集志愿完成。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的录取对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有要求的按当地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和文科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各项照顾性加分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

  第十八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统一考试成绩为依据,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对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在江苏省两门选测科目(理工类选测科目:物理、化学;文史类选测科目:历史、政治)的等级要求是C和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技术科目等级要求是测试合格。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分配专业,同分情况下,按选测科目等级排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确定考生专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寄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收取标准按黑龙江省物价局相关文件执行。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宿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校另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学金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黑龙江东方学院网址为:http://www.dfxy.net,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为:(0451)87505389、 87505390。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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