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广厦学院2017年招生简章

2017-05-11 18:30:00来源:网络

  第四章 录取规则及办法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条 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对于投档成绩相同、志愿相同的考生,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英语和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英语和综合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确定考生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年度各项照顾性加分政策。

  第十三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十七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统考成绩为依据,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对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另有规定的,则执行当地的录取政策。(安徽省艺术类专业根据安徽省教育考试院文件规定,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按物价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此外,学校还设有专业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等十余项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哈尔滨广厦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

  邮政编码:150025

  联系电话:0451-57350166 57350177 57350188 57350199

  85947306 85947307 85947308 85947309

  学校网址:www.gsx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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