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音乐学院2017年招生简章

2017-05-11 18:30:00来源:网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2017年拟面向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山东省招生,本科招生总数拟定140名,以省教育厅实际下达为准。

  第十一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2017年各系(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以生源省正式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学制

  第十二条 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专业包括:

  1、音乐表演专业,具体包括美声演唱方向、合唱指挥方向、民族声乐演唱方向、中国乐器演奏方向、管弦乐器演奏方向、钢琴演奏方向、手风琴演奏方向。其中美声演唱方向、合唱指挥方向学制五年,其他专业方向学制四年。

  2、音乐学专业,包括音乐学理论专业方向,学制五年。

  3、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包括作曲专业方向,学制五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统一领导下,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四条 录取的考生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检查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

  第十五条 考生须参加哈尔滨音乐学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文化课成绩要求不低于2017年各生源省划定的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在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根据考生志愿,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中,音乐表演专业中的合唱指挥方向录取采用钢琴演奏方向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如考生所在省要求参加艺术统考,则考生应按规定参加统考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十七条 专业成绩末位同分者,依次按照听音笔试、基本乐理、文化课总分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照各生源省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政策考生以专业考试成绩作为录取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学院2017年音乐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000元,音乐表演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4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学院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政策。其中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电话:0451—58597688、58597699

  传真:0451—58597688

  电子邮箱:zsb@hrbcm.edu.cn

  网址:www.hrbcm.edu.cn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电话:0451—58597656

  传真:0451—58597656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点击查看>> 哈尔滨音乐学院招生简章(历年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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