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简章

2017-05-11 18:03:00来源:网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院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建立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人才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个别人才需求量小、报考人数较少的专业,学校可适当调整其招生计划,对该专业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

  第十三条 学院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招生计划书、学院对外发布的招生简章予以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按教育部要求,通过对招生工作建立学院负责录取,招生考试院监督的管控体制。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各省招生考试院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从提档考生中,根据考分高低及综合条件,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于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学院将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进行。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院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对各省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如遇考生总分相同,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八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录取对男、女生录取比例及外语语种无要求。

  第十九条 考生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要求的,由学院负责将该考生调剂到其他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院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鉴于教育部、各省市正在进行各类招生制度改革,我院以上录取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凡与教育部、各省市录取原则发生冲突的,皆以教育部、各省市公布的录取原则为准。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条例》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新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通过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制度的落实,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年度招生适用本章程。

  黑龙江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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