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音乐学院2017年招生简章

2017-05-10 09:29:00来源:网络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依据《天津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天津音乐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条 新生一律缴费上学,本科学费标准:艺术与科技专业12000元/学年,其他专业15000元/学年。学院实行奖学金制,对品学兼优学生进行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按照财政部教科文司、教育部财务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随录取通知书寄送)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市区学生实行走读,本市郊县及外省市学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1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使用的乐器除钢琴外均应自备,确有困难者可向学院申请租赁。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音乐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我院学籍相关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本年度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天津音乐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学院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咨询内容仅供考生和家长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天津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咨询、联系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cm.edu.cn

  E-mail:zsb@tjcm.edu.cn

  电话:022-24160044(兼传真)

  邮编:300171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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