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大学2017年招生简章

2017-05-10 09:31:00来源:网络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天津城建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核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城建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注明“专科起点”。对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天津城建大学设有覆盖面达35%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设有1000余个勤工助学岗,其中为特困生专设700余个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一条 收费标准

  1、各类专业学费:文科类每生每学年4400元;理工外语类每生每学年5400元;艺术学设计学类每生每学年12000元;软件专业的学生进入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学习,采用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开设的相关专业,按照天津市物价局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的收费标准执行。

  与丹麦VIA大学合作举办工程管理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每生每学年25000元。

  2、住宿费:3-4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5-6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最终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及答考生问。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度我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五条 我校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前我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话:022-23085247

  网 址:http://www.tcu.edu.cn

  E-mail: zhb@tc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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