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简章

2017-05-10 10:14:00来源:网络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详见《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专为贫困生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秋季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livtc.edu.cn

  电话:4006-246-357 022-27391636(兼传真)

  E-mail:tianjinqgzy@sina.com

  地址: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雅观路1号

  邮编:300350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点击查看>>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历年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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