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2017年上海市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简章

2017-05-02 15:47:05来源:网络

  五、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发现,取消继续参与后续认定工作的资格;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

  2.高考体检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或调整至适合专业。

  六、咨询

  电话:021-65904372

  邮箱:zb@mail.shufe.edu.cn

  网址:zs.shufe.edu.cn

  七、组织与监督

  1、我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方案、实施办法和最终录取结果均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2、学校建立完善监督机制,监督举报渠道对社会公开。我校在实施本简章的过程中做到招生方案公开、选拔方法公平、录取结果公示。校测考核过程全程录像,专家名单和面试顺序由抽签随机确定,杜绝暗箱操作;考生初审合格名单、入围合格考生名单、录取名单均实行信息公开。

  3、招生工作全程接受上海财经大学监察处监督。

  监督电话:021-65903870

  邮箱:sufejwsj@mail.shufe.edu.cn

  八、本简章解释权属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

  附:综合成绩折算规则

  1、将“高考投档成绩”、“校测成绩”、“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折算成百分制。

  ①折算后的高考投档成绩=高考投档成绩/上海市2016年高考总分*100;

  ②折算后的校测成绩=面试成绩/面试总分*100;

  ③折算后的高中学业水平成绩=合格科目数量*10;

  我校根据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向我校提供的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命科学、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科技10科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进行折算(语文、数学、英语可使用高考成绩代替合格考),单科合格计为10分,无成绩或不合格不计分,满分100分。

  2、综合成绩满分为1000,折算如下:

  综合成绩=6*折算后的高考投档成绩+3*折算后的校测成绩+1*折算后的高中学业水平成绩

  综合评价批次招生院校专业组及科目要求

院校专业组科目要求专业类备注
1071不限会计学
财务管理
工商管理类*(ACCA)
金融学
保险学(保险精算)
金融学类*(银行与国际金融)
工商管理类含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国际商务、商务分析方向、战略与创新创业方向
国际经济与贸易
经济学类含世界经济、劳动经济、经济学基地班
法学
财政学类含财政学、税收学
投资学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
公共管理类含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
新闻学
社会学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电子商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商务英语
数学类
1072物理经济学类*(数量经济)
统计学类

  来源:上海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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