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福建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录取办法

2017-04-05 10:55:43来源: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第三章 高职(专科)批录取办法

  第十一条 高职(专科)批志愿设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各设20个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专业志愿。高中生填报志愿不分文理科,中职生须选择填报与报考类别相对应的院校专业志愿。

  第十二条 录取时,依类别(其中,中职生12个类别)按投档分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投档比例为专业招生计划缺额的1:1。其中,高中生投档分=文考总分+固定加分;中职生(音乐、美术类除外)投档分=(文考总分+固定加分)的70%+技能测试成绩按总分600分折算后的30%,中职音乐类和美术类考生投档分=文考总分+固定加分。

  第十三条 常规志愿录取。招生录取工作小组负责向招生院校投放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文考总分(含加分)达到“保底线”以上并符合投档要求的考生电子档案,招生院校负责下载审阅并提交预录取意见后,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审核。

  第十四条 常规志愿录取后,院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考生填报征求志愿后,再组织征求志愿录取工作。

  第四章 录取照顾政策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高职招考且符合《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通知》(闽招委〔2015〕3号)规定的考生(包括普通高中生和中职生),均可享受相应的录取照顾政策。

  第十六条 全国、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考生仅限在高职(专科)批录取时享受以下录取照顾政策:报名参加2017年我省高职招考面向中职生考试,且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毕业生,可免试录取到其所报类别的对口高职(专科)专业;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的中职毕业生,高职(专科)批录取时享受文考分加30分照顾;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的中职毕业生,高职(专科)批录取时享受文考分加20分照顾;获得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秀奖的中职毕业生,高职(专科)批录取时享受文考分加10分照顾。

  已参加2017年高职招考报名,但在录取结束后才获得高职(专科)免试资格或加分后达到相应对口高职(专科)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且尚未被录取的中职生,须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补录取到其所报类别的对口高职(专科)专业。其余考生不再进行补录取或调整录取。

  第十七条 考生同时享有多项录取照顾政策的,录取时按其中最优一项执行。

  第五章 成绩排序规则

  第十八条 高中生成绩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

  第十九条 中职生成绩分报考类别,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专业基础知识、语文、数学、英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高校招生志愿全部实行网上填报。考生网上填报的志愿是投档和录取的依据,志愿填报时间截止后,网上填报志愿系统自动关闭。未按时填报志愿,后果由考生自负。

  第二十一条 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和招生院校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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