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2017-01-26 12:08:59来源:网络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邮编:321013

  联系部门: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就业处

  联系电话:0579-82166011 传真:0579-82166113

  学校网址:http://www.shufe-zj.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hufe-zj.edu.cn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来源: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本科招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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